南京晓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佳卿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613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二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各类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并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的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一)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出现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三)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四)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选用保险丝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五)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六)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七)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然性气体时。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八)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九)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八条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安全管理

  (一)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按照《南京晓庄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南京晓庄学院化学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南京晓庄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带毒物品。

  (二)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三)实验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须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四)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物品。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

  第九条 气体钢瓶安全

  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按照《南京晓庄学院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对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尤其要注意其性质和安全。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应做到在使用前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效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具体规定详见《南京晓庄学院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二)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

  (三)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不可用水浇淋。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实验室起火,一般不宜用水直接扑救。

  (四)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五)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六)各实验大楼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 传动、起重设备安全

  (一)起重设备应该定期接受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操作人员应该接受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危险”等警告牌。

  (三)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开车。

  (四)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五)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六)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04-04-05发布)要求执行。

  (二)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我校所有实验室只准进行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等级Ⅰ及Ⅱ的实验,即一级、二级实验室。危害等级Ⅰ级是指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危害等级Ⅱ级是指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原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限。

  (三)凡属危害等级Ⅰ的实验,须根据微观生物学的方法进行消毒,并符合良好的实验室操作水平。此类实验无须配备特定设备。在实验台进行实验时,必须遵循标准实验室操作水平,配备初级密封功能的基本设施。

  (四)进行危害等级Ⅱ的实验,除遵循生物安全级别Ⅰ的要求外,实验室亦须加上适当的危害等级警告标志,限制参与人数,所有具传染性废物必须消毒。在实验室内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应戴乳胶手套。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在实验室所在的建筑物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要求。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喷淋装置。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

  (五)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参照《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相应要求执行,应充分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害的防护。

  (六)一级、二级实验室严格禁止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违反规定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