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者:任源浩发布时间:2019-05-09浏览次数:6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重要基地,它担负着出人才、出成果的重任。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效能,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验室目标,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与对外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对实验室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等的损失和浪费者,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处分及其他处理,并按规章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组织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协作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功能,积极为教师、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设和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要有全校实验室的长期建设规划。院(系)及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院(系)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实验室根据中长期建设规划,每年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和计划须经院(系)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努力开拓并充分利用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投资以及各种对外协作和外援,不断加大投资力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分类和性质

 

实验室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第二类为中心实验室,第三类为重点实验室。

 

本科教学实验室为:

 

1.基础教学实验室,是指以进行面广量大的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如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

 

2.专业教学实验室,是指以进行专业课和实践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3.综合教学实验室,是指不能明确区分基础或专业教学的实验室。

 

中心实验室为:

 

1.院(系)级中心实验室,指以承担硕士研究生以上教学任务以及科研任务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院(系)只成立一个中心实验室,在中心实验室之下可设分室。

 

2.校级中心实验室,指承担全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等的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为: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开放(专业)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在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应另行申报。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所有实验室的二级管理在院(系),本科教学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的一级管理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由院(系)领导讨论后,根据实验室设置的条件,本科教学实验室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中心实验室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成立。重点实验室,由省、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

 

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调整与撤消,需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实行以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院(系)要有专(兼)职的主管院长(系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管校长任主任委员,由院(系)分管实验的院长(系主任)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与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经费的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并对校内外实验室工作中先进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以宣传和推广。

 

五、主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选购、维修、保管和报废等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尤其要注意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两级管理,一级管理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级管理在各院系。一级管理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核。二级管理主要负责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同时要做好学校每年度的考核、考查工作,考核、考查的内容有五部分:

 

1.本科教学实验管理(见《南京晓庄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实验室物资管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及对外开放;

 

3.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

 

4.实验室工作量管理;

 

5.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整体综合效益。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并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整体综合效益和学校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体系细则。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提高办学条件和水平。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名。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任免,由院(系)推荐,校人事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专业)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都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具体职责等见《南京晓庄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又红又专、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精神,联系实际,制订适合本实验室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检查落实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