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学学院使用动物房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次数:1154

1.食品科学学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使本院实验用动物房(以下简称动物房)能合理科学地被使用,保障本院教学任务完成和科研活动开展,提升本院教科研水平,制定南京晓庄学院食品科学学院实验用动物房使用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为有效管理使用动物房并保障建立良好使用秩序和效率,设食品科学学院实验动物房管理岗位,基本管理要求等同于专业实验室管理岗位要求,对动物房内的仪器、设备、环境和安全等负责;由于实验动物房的管理、使用具有一定特殊性,请使用动物房人员务必仔细阅读本规定的说明和要求。

3.本院动物房位于我校南食堂南侧,毗邻行知学院教学楼D楼,为独立平层建筑,配有值班室、样品预处理室、器具消毒室、男女更衣室、饲料储藏室、独立动物饲养室,可供饲养的动物种类有:小鼠,大鼠、豚鼠、兔、蟾蜍(短期)、实验用禽类(鸡、鸭、鸽等)、实验犬(中小型)、实验鱼或虾(体长在5cm~25cm);备有必要水电照明,部分区域配备有空调、通风和消毒设备。

4.本院动物房使用采用登记制,若有使用要求时候,需要填写《食品科学学院动物房使用申请表》(附件一)后,提交给动物房管理员,经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本动物房以服务本院师生为主,并优先保证日常实验教学需要。

5.本动物房使用者需确保动物来源和健康品质,要求进入的动物至少为无特殊病原体级实验用动物,并备有动物相关健康检疫证明;动物饲养过程中,若疑似有转染性疾病,因立即送检确认,并对疑似感染的动物予以安乐死后,按照动物遗体处置要求处理(参照本规定9.19.2)。

6.使用动物房人员应具备实验动物饲养知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向本院动物房管理人员申请、获批后方可进入使用;若有参观人员需要进入动物房,请邀请人或事请单位提前一周通知本院。

7.动物房使用人员注意事项:

7.1严禁未经本院许可私自进入动物房进行实验;

7.2进出动物房所有人员需要在实验室使用记录上登记使用时间、日期和事由等信息;

7.3人员进出动物房前,要注意衣着防护,带入的实验用品不得留于饲养房间内;

7.4动物房内应保持安静,不宜大声喧哗,尤其避免发出尖锐噪音,以免惊吓到实验动物;

7.5动物房内人员禁止进食、饮水,严禁随意进入他人饲养动物房间;

7.6使用人员进入动物房时应保证身体健康,避免将动物房环境外的病原或致病因子带入;如有必要,可在动物房更衣室换着实验服、消毒手套、消毒口罩,消毒鞋底或换鞋;

7.8放置于动物房内的动物饲养盒或饲养笼具上应配有标识(卡),并标识必要实验信息和实验者联系方式,以备联系;

7.9除实验或者饲养必需用物品,其他杂物不得带入或滞留于动物房饲养区域内;

7.10进入动物饲养室,敬请注意室内温、湿度状况,如有异常请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7.11动物饲喂饲料或垫料,应密封干燥放置于饲料储藏室内,避免应饲料未封闭保存致使滋生昆虫或霉变;

7.12不得带进危害他人和实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器材或试剂、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致癌性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品等,以及包含上述物质的器材,相关实验动物的处理工作或者实验应在样品准备室内进行;

7.13严禁私自把外来动物带入动物饲养室,进入饲养室的实验动物必须具相关动物质量证明,检疫后方可放置入饲养室;

7.14离开饲养室时确认动物笼具设备功能是否完好,防止动物逃逸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7.15使用人必须定期饲喂动物,并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避免由于环境、笼具不洁、饲料变质或未能及时提供饲料、饮水等造成动物死亡;

7.16使用人员在使用动物房期间,需要定期对自己使用区域进行保洁(至少每周一次),饲养的动物笼具定期清洗(至少每周2次),公共区域由动物房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定期清洁(至少每周一次)和消毒(依据具体使用情况安排);

7.17使用人员不得擅自将室验中心实验室内的仪器拿至动物房内使用,却有使用需要的,需要告知管理人员并做好实验室的仪器借还记录和交接环节工作。

8.动物空调、照明、通风等设备的运行说明和使用规定

8.1饲养室如需要使用空调,需要在《动物房使用申请表》(附件一)中说明使用相关要求,如运行时间、运行温度、制冷热等情况;

8.2动物房饲养区域、清洁通道和排污通道的照明时间可以用照明定时器(自动)控制,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动物房使用申请表》(附件一)中说明使用相关要求,如光周期、暗周期和强度等;

8.3部分动物饲养区域有气通风设置,在此区域通风机运转时候,严禁进行室内消毒、打扫卫生、动物饲喂和换垫料等作业。

9实验动物遗体、动物排泄物、动物组织类废弃样品、实验相关废弃物处置说明和规定

9.1动物房排污通道外侧有场地对实验用动物遗体和排泄物等废弃物进行掩埋的场地,将动物拿出至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人员,在实验结束后必须将动物遗体或者剩余活动物如数送回动物房;有病毒或细菌侵染的遗体,需要在实验中心经过灭菌处理方可送至掩埋。

9.2动物遗体掩埋需要在动物房管理人员指定位置进行,动物遗体在掩埋前需要将其完全处死,仔细检查身体上无实验器材(如注射器针头、手术器械、传感器、止血设备等)残留后方可掩埋;

9.3在动物房饲喂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一次性注射器、乳胶手套、一次性口罩等),在确认无公害后,由使用人员当日装垃圾袋带回实验中心按废弃物处置要求统一处理。

10如使用动物房人员不遵守上述规定,动物管理人员在提出后仍无改正之情形,可取消其使用资格。

11本规定如有不尽周详之处,会另行公告修改事宜。

20139

附件一:食品科学学院动物房使用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