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进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均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用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来源,因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的需院分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二、由实验准备教师将设备申购单交分管实验中心主任汇总,再交院领导集体讨论审核;
三、申报人应认真准确填写所申报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市场参考 价格、已有同类型设备使用情况、新设备预期使用效率等信息。如因信息错误导致招标失败、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申报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大型仪器设备和进口设备需经专家论证确定有添置必要性后方可进行招标;
五、采购到的设备送达学校后,由院资产管理员与设备领用人和供货商共同拆箱试机、验收,三方一致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与招标文件所述厂家、型号、技术参数或实际使用技术指标不符的设备不予验收;
六、设备领用后,领用人应认真保管设备技术文件资料和随机配件及检修工具,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和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上应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设备转让时以上材料应随机进行移交;
七、需厂家组织培训的,由分管院长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分管实验室主任和资产管理员通知厂家商定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完成后,由参培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予验收;
八、同分批或分包的设备全部验收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办理验收手续。保修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分管维修人员与供货商联系更换、维修事宜,并填写好“保修单”后交分管实验室主任,由分管实验室主任汇报分管院长和主管部门;
九、设备到位后,由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和资产标签粘贴等工作;
十、设备保修期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员征询使用人意见,确认仪器运行情况良好或售后服务正常后,办理尾款支付手续。《同意尾款支付说明》上应注明设备名称、招标文件编号、供货商名称,仪器运行状况及供货商售后服务情况、是否完成培训等信息,由使用人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员提交材料,分管实验室主任协同设备处办理尾款支付手续;
十一、需借用他人设备的,借用人应先与设备管理责任人协商,经同意并填写《设备借还记录》后方可借出使用;
十二、借用人返还设备时,应主动证明设备完好性并经借出人确认后方可填写《设备借还记录》销账。借出期间以及责任人使用期间仪器发生故障的,遵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借用人不得将损坏的仪器归还借出人。接受损坏仪器并准予销账的,由借出人自行负责;
十三、责任人长期不用,他人确有需要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后可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转让手续;
十四、资产清查时,由资产管理员按责任人分发个人资产情况,由责任人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结果,自查结果反馈到资产管理员处,并按规定完成销账、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十五、确因设备老化、年限过长、技术陈旧等原因达到报废要求的,由责任人申请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员完成报废手续,设备处和校资产办完成报废设备回收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国有资产;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使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的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赔偿;
6、对照像器材、电视机、录象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院(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提交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院主管领导和设备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院(中心)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南京晓庄学院报损报废报失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