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1025

为加强我校低值易耗品、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类固定资产标准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单次购买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易耗易碎品除外),也要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年限和独立使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单台价格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等。易耗品指易碎或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药品等。

三、低值耐用品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我院由分管实验中心主任和仓库保管员共同管理。

四、与固定资产相同,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易耗品、耐用品均属学校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校财务报帐。

五、设备处对已入库校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校级总帐,各使用单位则建立分户明细帐,同时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低值易耗品、耐用品的帐目建立工作,并按要求在相关物品上粘贴资产标签。

六、低值易耗品、耐用品若在校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办理移交手续;若调拨到校外,必须征得设备处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报废手续,使用人应予配合。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校主管部门统一处理,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自行处理。

八、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填写报损、报失审批表,按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九、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试剂的使用与管理遵照《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