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学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19浏览次数:55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干部考察和管理,把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激励督促干部始终以良好的状态投身本职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社管会级班级学生干部(以下简称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自觉参加学校、学院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的事先应向老师履行请假手续,请其他干部或同学代会,会后主动向代会人了解会议内容,并及时做好传达等相关工作。对于无故缺席会议达到三次者,将由相关老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谈话后依然无故缺席会议,不服从管理者,将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条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发挥好联系学生与老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中,因学生干部的疏忽,导致工作未传达到位而造成的后果,则由相应的学生干部负责,学院将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取消评优资格或免职处理。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主动关心和处理班级事务,及时汇报班级出现的问题,如若学生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及时寻求老师的帮助。

第六条班级学生干部改选后,新任班级干部(班长、团支书)应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报告备案。

第七条班级团支部、班委应当主动组织班级同学开展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如班团课活动等,班级开展活动情况将作为班级评选省、市、校先进班集体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学院定期将对学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将在评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党员发展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学院将取消其评奖(学生干部奖)、评优和党员发展资格;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干部,将取消一切评奖、评优、入党资格,学院还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九条此条例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由食品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食品科学学院学工办

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